申請水權
工程點井水權申請
2021-03-03
宜蘭縣溫泉區建築工程點井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府工水字第1030187729號函發布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建築工程點井影響溫泉取用,並規範溫泉區內建築工程點井申請及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溫泉區建築工程點井,係於公告之溫泉區內為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降低地下水水位需鑽鑿之水井,屬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其建造、改造或拆除應向本府申請核准。
  • 申請建築工程點井之許可,應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檢送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與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點井工程計畫書乙式十份送本府審查。
  • 點井工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水利技師簽證:
(一)工程概要(申請人、施工位置、施工規劃、建築執照及圖說、點井規格、深度及數量等)。
(二)用地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等)。
(三)地質性質(土壤性質及分層、柱狀圖、地下水位、透水係數等)。
(四)抽水量計算(假設條件、計算式、抽水機數量與規格等)。
(五)點井及監測井分布位置與抽水期程安排。
(六)點井影響範圍評估(影響範圍內溫泉井分布與使用現況含位置、深度、抽水量等及對其相關影響分析之說明、單井抽水降水曲線圖、抽水降水等水位線圖及抽水後實際影響範圍及對既有溫泉使用者影響之確認方式等)。
(七)抽水影響範圍套疊之區域街道圖,並劃定包含影響範圍之責任區(抽水後責任區應予變動以包含實際影響範圍)。
(八)點井抽水之告示。
(九)排水規劃(排水路徑圖)。
(十)封井說明(封井時間、步驟、流程)。
  • (點井監測、沉陷、變位等)。
  • (筏基灌水等)。
  • (處理方式、切結保證敦親睦鄰承諾書,範例如附件三)。
  • 圖面比例尺: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之地形圖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其餘圖面原則不小於二千分之一。
  • 計畫書高程標示應以相對高程及海拔表示。
  • 建築工程點井抽水不得於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二月間進行。
  • 建築點井應設置監測井數量如下:
(一)開發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及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小於每日五百立方公尺(以下簡稱CMD)可免設。
(二)開發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大於五百CMD,應裝置一只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點井數量超過五口者,以每五口為倍數加裝一具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監測頻率為每半小時乙次,監測資料及地下水位變化圖須經水利技師簽證,每週送至本府備查。
(三)點井開發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點井每日最大總抽水量大於二千五百CMD,除依前項規定裝置水位連續自動監測器外,應另設置一口獨立監測井(不做抽水使用,點井結束後確實封填),監測頻率及監測資料如前項規定。
  • 建築工程點井應於每口抽水井裝設水表,並每日記錄抽取量,併同監測資料,每週送交本府備查。
  • 點井所鑿設之水井,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並應於核准抽水期限到期前確實封填。
  • 申請人應於封井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府查驗。
  • 點井之申請人應負責處理因施工所引起之任何糾紛,且若因點井工程影響他人權益,應負責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