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令:
水利法第二十七條。
服務對象:
中華民國國籍人民、非本國籍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
登記類別:
取得登記、展限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消滅登記、臨時用水登記。
用水標的:
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其他用途。
受理登記機關區分:
需要取用地面水者或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
(一)其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單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其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底向經濟部水利署提出申請。
例如:東港溪水系之水源係流經單一縣(市)一屏東縣,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申請。
濁水溪水系之水源係流經二縣(市)以上一彰化縣與雲林縣,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經濟部水利署提出申請。
淡水河水系之水源係流經二省(市)以上一台灣省與台北市,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經濟部水利署提出申請。
註一: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經濟部水利署
局提出申請:
1.淡水河水系、2.磺溪水系、3.公司田溪水系、4.曲寶溪水系、
5.後勁溪水系、6.前鎮溪水系、7.福興溪水系、8.鳳山溪水系、
9.頭前溪水系、10.客雅溪水系、11.中港溪水系、12.大安溪水系、
13.大甲溪水系、14.烏溪水系、15.濁水溪水系、16.北港溪水系、
17.朴子溪水系、18.八掌溪水系、19.急水溪水系、20.曾文溪水系、
21.鹽水溪水系、22.二仁溪水系、23.高屏溪水系、24.和平溪水系